星期三, 10月 31, 2007

fire 2

今天,小平姐告知被fire,明天不用來上班了
天啊 ....勞基法也應該不允許這樣吧
哪有人今天通知你明天不用來的
(我不懂勞基法)

他使用的條例是 "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"
裡面的第21條前項
該項大意是說:大陸人民來台10年內,不得擔任公務人員...

可是我們都很不服,她只是一名小小的委外人員,
又不具公務人員身份,評什麼開除她...

不過根據解釋,她是算"廣意的公務人員"...
唉...

而且,還要我用一天不到的時間把她的東西學起來
雖然我還不到三個禮拜就要退伍了

如果我是小平姐,我大概只會把電腦的密碼給你
收收東西走人,連教都不想教了...

處長,你幹的真好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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